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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燒爐在啟動時,應先將爐膛內焚燒溫度升至規定的溫度后,才能投入生活垃圾。自投入生活垃圾處理開始,應逐漸增加投入量直至達到額定垃圾處理量。焚燒爐在停爐時,自停止投入生活垃圾開始,啟動垃圾助燃系統,保證剩余垃圾完全燃燒。
焚燒爐在運行過程中發生故障,應及時檢修,盡快恢復正常。如果無法修復應立即停止投加生活垃圾,按照本標準7.2條要求操作停爐。每次故障或者事故持續排放污染物時間不應超過4小時。焚燒爐每年啟動、停爐過程排放污染物的持續時間以及發生故障,或事故排放污染物持續時間累計不應超過60小時。
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期間,應建立運行情況記錄制度,如實記載運行管理情況,至少應包括廢物接收情況、入爐情況、設施運行參數以及環境監測數據等。運行情況記錄簿應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進行整理和保管。
如果從垃圾生命全周期來看,垃圾處理還應包括源頭減量與排放控制環節,嚴格意義上的減量化系指源頭減量,通過改變產品設計習慣、改變原料采購習慣、改變消費者購買與消費習慣、改變商業模式等方法,減少生產生活過程的資源浪費與廢棄物產量。
一般而言,垃圾處理應堅持先源頭減量和排放控制、再物質利用、后能量利用和Z后填埋處置的分級處理與逐級利用理念,均衡發展垃圾處理的各個環節,充分發揮各種垃圾處理方式的作用,尤其要加強分類垃圾的物質利用,減少垃圾的產生量,并減少每級處理后的垃圾排放量。